江蘇省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發布時間:2020-09-08瀏覽次數:3547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切實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格生產銷售及維修管理。嚴禁生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產品必須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嚴禁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的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嚴禁拼裝、改裝或者加裝電動自行車。違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格通行秩序管理。嚴禁駕駛未經登記或者未按規定懸掛、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嚴禁買賣、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臨時信息牌;不得逆向行駛、不得違反交通信號燈行駛、不得違規在機動車道行駛。違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切實保障道路通行條件。道路管理單位應當保障電動自行車的通行需要,加強非機動車道的養護維修,及時完善交通標志、標線,保障非機動車道完好,為電動自行車安全通行提供條件。
四、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電動自行車銷售經營者銷售的車輛因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無法登記上牌上道路行駛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經營者履行退貨或者換貨義務,并可以要求銷售經營者承擔購買車輛價款3倍的賠償。
